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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群眾路線 強化理論武裝

2014年05月09日19:58  來源:青海日報

處置群體性事件與踐行群眾路線

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發展態勢及其危害

據《2013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藍皮書統計:近年來,中國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多達數萬起甚至十余萬起,發生原因以征地拆遷沖突、環境污染沖突和勞動爭議為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特別是在當前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有效預防和成功處置群體性事件,關系到國家經濟、政治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群體性事件多會採取罷工、罷運、堵塞交通、沖擊公共機構等極端行為,這些行為勢必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社會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如果日漸激烈的群體性事件得不到及時而有效的治理與控制,則有可能產生政治動蕩。

脫離群眾路線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黨的群眾路線在實踐上的要求是相信群眾、依靠群眾、不能脫離群眾。然而,群體性事件爆發的原因,歸根到底就是由於黨員領導干部和領導機關不注重群眾工作、脫離群眾甚至傷害群眾所致。理論上的深層原因如下:

一是權益受損,導致群眾產生相對剝奪感。“相對剝奪”是指當人們將自己的處境與某種標准或某種參照物相比較而發現自己處於劣勢時所產生的一種不平衡的心理感受。據調查,當前有相當數量的民眾存在相對剝奪感:社會的變革一方面給人們帶來了物質利益的極大豐富和滿足﹔而另一方面,社會的快速變革使得不同群體之間產生更多的比較,尤其是與社會地位較高的群體進行比較,從而產生相對剝奪感。在社會轉型過程中,貧富差距、城鄉差距、社會公正的缺失等都是造成“相對剝奪感”的直接原因,相對剝奪感越大,反抗的可能性就越大,行為的破壞性也越強。

二是參與缺失,導致群眾意見的輸入性障礙。公民政治參與是連接社會生活政治與非政治領域的紐帶。正常運轉的政治體系應該是輸入性參與和輸出性參與處於平衡狀態, “輸出失敗”會導致公眾對政治系統的支持下降,致使公眾對政府的政令、決策消極抵制。諸多群體性事件均發軔於某些地方政府政治系統的“輸入性故障”,即政治宣泄渠道不暢、話語表達方式單一、制度保障不足等致使“堵塞型社會”的形成。

三是信任危機導致群眾與政府間的政治亞健康。在社會治理中,政府的權威是來自群眾的認可,信任是政府合法性和權威的重要體現。然而,由於制度性缺陷、政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的不當行為等問題,致使公眾逐步積累了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政府信任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一旦公眾對政府表示不信任,就很有可能借助於集體行動,來尋求受到損害的利益能夠得到補償。

群眾路線是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的重要途徑

首先,通過疏通群眾利益訴求渠道,遏制群體性事件的萌芽。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能使挫折和不滿得以釋放,避免不良情緒的累積。建立群眾利益表達機制,下情上達,實現信息有效溝通﹔完善信訪制度,確立“將矛盾化解在當地”的信訪思路﹔建設回應性政府,對於公眾的利益訴求要依法給與及時有效的回復,以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保証司法公正,確保弱勢群體通過法律的渠道成功得到救助,使法律表達成為社會的穩定器。

其次,通過擴大公眾參與,從制度層面預防群體性事件。制度所提供的參與機會,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走向現代化過程中實現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公眾參與是整個政策過程的起點,隻有公民的要求能夠通過制度性的途徑進入政策制定輸入過程時,才會對政策的制定產生影響,使公共利益得到體現。因此,應將群眾利益上升到頂層設計中,從制度層面防止群體性事件產生。

再次,協商民主是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的一劑良藥。群體性事件中協商民主的運用和在群體性事件中踐行群眾路線的內涵是一致的。在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協商民主的運用主要有兩個階段,一是群體性事件在沒有“觸發”前的協商,消解可能引發的矛盾和沖突,即常態公共事務治理中的協商﹔二是在應急處理階段的公共協商,規范政府工作人員的回應力,化解沖突、平息事態,解決實質性問題。

最后,以信息公開的方式,彌合信息鴻溝,是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重要保証。落實群眾路線,必然要保障群眾的知情權,信息公開是踐行群眾路線的重要保証。政府信息公開在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各環節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防治群體性事件,有許多方法和措施,如建立長期的社會風險預警和穩定評估機制以及事發時應急處理機制。但是其最根本的方法和措施之一,就是踐行群眾路線,將群眾路線貫徹於群體性事件的防止和化解機制中去。唯有腳踏實地踐行群眾路線,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才能從根本上斬斷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源、遏制其走向激化的趨勢,實現群體性事件可控可管,早發現、早干預、早化解。 (省委黨校鄧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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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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