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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

(2013年11月22日)

2013年11月25日09:32  来源:河北日报

八、改革完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

针对群众和基层反映强烈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

(1)以公开保证司法公正。推行司法信息公开,对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受理案件范围、执法监督、工作纪律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行司法活动公开,对执法窗口、监管场所实行实况监控,推进讯问、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对公众关心、群众反映强烈、普法作用明显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推行司法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落实公开制度。推行司法场所公开,建立公众开放日,向社会各界定期开放办公场所,增加工作透明度。

(2)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人民法院不得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对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3)加大执法司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队伍建设责任制,对队伍发生严重问题的,视情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隐瞒问题、包庇怂恿的加重处分。每年对执法司法队伍进行群众评议。

牵头领导:张越;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九、改革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担责的现象,建立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实现谁用权谁担责、谁执法谁接受监督。

(1)改进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对纪检监察、审计、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强化人大、政协、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执法监管部门的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突出检查重点,创新检查方式,坚持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联合检查与独立检查相结合,加大抽查暗访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实效;建立直查快办纠错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和乱罚款等问题,快速查办,及时纠正。

(2)改革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违规执法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制定责任追究标准,明确责任追究层次,下面出了问题,监管部门要负连带责任,防止上下推诿,导致罚非其人、罚非其错、避重就轻等现象。

牵头领导:臧胜业;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

十、改革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针对一些单位存在的权力膨胀、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进一步做好清权、确权、晒权、控权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确定权利边界并实行目录公开。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类职权,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积极推动各单位职权目录、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在网上公开,推动公开透明运行。

(2)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建立健全网上电子监控系统,推广运用电子评价系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全面启动统一电子监控平台建设,形成全省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监控网络体系。强化各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分中心的实时监控,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系统,积极探索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群众的真实感受和意见建议。

(3)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和城乡低保补助、征地补偿安置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面的信息公开。积极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公开,真正做到建设计划公开、资金补助政策公开、招标管理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质量监督管理公开、资金使用管理公开、竣工验收管理公开。

(4)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制定出台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量化考核的具体办法,对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排名。通过明察暗访,着力发现和解决中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真正把政务服务中心做实、做强。

(5)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出台有关制度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自然资源交易、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充分释放资源要素效用,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6)积极推动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对省直各单位廉政高风险岗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重点是风险等级高的业务处长),任职满规定年限,必须进行交流。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真正形成正职领导、副职分管、集体决策、纪检监督的机制。

牵头领导:臧胜业;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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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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