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省黨政機關停止違規新建樓堂館所的實施辦法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全省開展的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的各項規定
從2013年7月15日起,5年內,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1.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
2.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3.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4.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二、嚴格規范在建辦公用房項目
1.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准、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要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准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凡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嚴格執行新建辦公用房標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2.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朴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單位綜合造價標准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3.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必須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4.辦公用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5.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 “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三、嚴格按標准建設技術業務用房項目
1.對已頒布國家建設標准的技術業務用房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和最新規定,不得在標准之外合並建設辦公用房。
2.對尚未頒布國家建設標准的技術業務用房項目,嚴格執行中辦發〔2013〕17號文件規定,隻允許建設技術業務用房,一律不得在項目中建設行政辦公用房。
3.新建的技術業務用房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的建設標准和最新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未批先建、邊批邊建和搭車建設辦公用房。
四、明確責任分工
1.全省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對違規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
2.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預算資金。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監管。
5.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加強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初審管理,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事項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6.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7.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實施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本實施辦法所稱危房,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証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是否屬於危房和進行改造,必須經專業鑒定機構認定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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