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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

2013年05月29日16: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來源:《 人民日報 》( 2013年05月28日 06 版)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証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范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 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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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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