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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

2013年05月29日16: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八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九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后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 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布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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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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