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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生:論“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高建生

2015年04月13日09:24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論“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核心提示

  ●讓普通群眾不僅具有目標設定、前景展望和發展預期意義上可能的“獲得”,而且必須具有現實可見、可擁有和可支配的,並且在今后發展中還會不斷充實的實在“獲得”,這是“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基礎要求。

  ●必須讓普通群眾既能夠從自己“獲得”過程的縱向比較中感受到“更多獲得感”,也能夠從與具有可比性的其他社會成員的橫向比較中感受到“更多獲得感”。

  ●必須既讓普通群眾中某部分群體、成員享受發展成果而形成“更多獲得感”,也讓其中大多數社會群體、社會成員在享受發展成果的實際“獲得”中產生“更多獲得感”,這是“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根本要求。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的第十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來,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為什麼要強調“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這需要認真思考。

  普通群眾期待增加哪些方面的“獲得感”

  改革開放以來,當代中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革,不僅創造了二戰之后世界經濟發展的奇跡,也使作為改革發展主體的廣大群眾獲得了能夠感受得到的實惠。但需要看到,與令人矚目的經濟發展成就相比,在種種因素的作用下,普通群眾在增加“獲得感”上還有一些期待:一是在享受發展願景、目標性成果基礎上對享受實際可見、可得性成果的期待﹔二是在享受發展數量性成果基礎上對享受發展質量性成果的期待﹔三是在某些方面、領域發展成果享受過程中對享受更廣泛發展成果的期待﹔四是在政策性、機遇性、偶發性享受發展成果進程中對公正性、規制性、法治性享受發展成果的期待。

  在改革發展進程中,黨和政府為滿足這些期待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要更好地使普通群眾具有“更多獲得感”,確實還需要有更為艱辛的努力。普通群眾可能在某種條件或一定時段由於一些願景性、原則性或即時性的“獲得”而產生一定的“獲得感”,但隨著實踐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實際需求的提升,他們必然會把自己的“更多獲得感”置於實實在在的實際所得、不斷增加和提升的內在所得的基礎上。

  如何驗証“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驗証:

  一是是否具有實際的獲得。讓普通群眾不僅具有目標設定、前景展望和發展預期意義上可能的“獲得”,而且必須具有現實可見、可擁有和可支配的,並且在今后發展中還會不斷充實的實在“獲得”,這是“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基礎要求。目標和願景意義上的“獲得”,也能給普通群眾以某種“獲得感”,但前提是群眾對發展願景持有的堅定信心,而這種信心通常又是建立在實踐中提出的目標與願景都能成為現實的基礎上的,因此在本質上需要有真實可見的“獲得”作支撐。這就是為什麼許多群眾習慣於在預期截止時,常常對政府早前承諾要辦的幾件“好事”、“實事”進行驗証的原因。

  二是是否具有內在的獲得。必須讓普通群眾既能夠從自己“獲得”過程的縱向比較中感受到“更多獲得感”,也能夠從與具有可比性的其他社會成員的橫向比較中感受到“更多獲得感”。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群眾的獲得感常常是從橫向比較中形成的,因此在最大可能地讓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同時,既要防止絕對的平均主義觀念的消極影響,更要注重樹立社會主義公平觀,實現縱向比較與橫向比較相統一的“更多獲得感”。

  三是是否具有整體的獲得。必須既讓普通群眾中某部分群體、成員享受發展成果而形成“更多獲得感”,也讓其中大多數社會群體、社會成員在享受發展成果的實際“獲得”中產生“更多獲得感”,這是“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根本要求。這就是說,如果出現了部分社會群體、社會成員的收入明顯高於其他群體、成員的情況,大多數社會群體、社會成員就可能出現在“人均”、“平均”意義上“被獲得”的情形,這是難於使廣大群眾產生“更多獲得感”的。在這個問題上,特別要防止由於制度性、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利益固化問題,后者造成的獲益者總是獲益、受損者不斷受損的“馬太效應”,必然會使許多群眾失卻對“有更多獲得感”的信心而滋生失望情緒。

  四是是否具有持續的獲得。必須讓普通群眾的“更多獲得感”具有不斷增加的可持續性。一方面包括在數量上“獲得”的逐步增加,即要讓他們真實地感到社會的發展與自己的實際所獲具有同步性,從而增強其對社會發展的信心。另一方面包括在質量上“獲得”的穩步提升,要讓普通群眾不斷提升生活品位、生存質量和“獲得”檔次的需求在社會發展成果的分配中達到體現,促進他們真實地感到社會發展與自己的發展需求具有的共進性。在這樣兩方面意義上形成的“更多獲得感”,能夠使廣大群眾不再把自己的實際“獲得”等同於一次性或幾次性的瞬間或機遇所得,而是具有長期、穩定性的“更多獲得”,這是“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核心要求。

  五是是否具有可靠的獲得。必須讓普通群眾具有為法律制度與體制機制保障的、體現公正、公平要求的“更多獲得感”。換言之,普通群眾在社會發展中的實際“獲得”,是可以區分為不同類型的,即便都是合理、合法的勞動所得,也可區分為勞動與創造所得、某種政策調整所得或某些偶然機遇所得等具體情形。在所有的這些“獲得”中,隻有使大多數人享受並感到自己的“獲得”不僅僅帶有偶發性、巧合性,而是為制度所要求、為法律所保障的,其“更多獲得感”才可能是建立於穩定的和牢靠的基礎之上的,這是“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關鍵要求。

  “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對改革實踐提出了哪些要求

  今天,我們的任何一項重大改革、任何一種重大決策,都要從起始階段就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上,並在具體實踐中把握和處理好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重要關系,在實踐發展成果的考核檢驗上以廣大群眾是否“有更多獲得感”作為衡量尺度。

  在過去30多年經濟高速發展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總量、財富總值迅速增長的基礎上,如何調整利益分配格局,使社會發展步入既保持發展效率,又體現社會公平的良性循環進程,是一個需要極其慎重的推進過程,也是一個難於回避或延緩的現實課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結合新常態下發展的形勢與任務,在深化改革的進程中,通過破除體制機制障礙,調節不合理的利益關系﹔在依法治理的框架下,通過制度改革和創新,形成更公正的發展環境和更公平的分配格局﹔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中,通過明確權力邊界、監督權力運行,遏制少數人利用權力掠取“蛋糕”的行為,這樣才能不斷充實廣大群眾“更多獲得感”的增長值與含金量。

  (作者為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副校長、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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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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