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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事務局答寺廟景區違規開發八問

2014年12月25日09:02  來源:新華網

  (中國網事·銳話題)一些遠離宗教的商業逐利行為嚴重違法違規

  ——國家宗教事務局答寺廟景區違規開發八問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中國網事”記者羅爭光)近日,新華社“中國網事”欄目連續播發“故宮附近寺院古跡內藏會所”“寺廟景區借功德箱斂財”等相關調查報道,國家宗教事務局對此高度重視,並就其中反映和涉及的8個焦點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一問:近年來,一些地方推崇“宗教搭台、經濟唱戲”的發展理念,宗教主管部門如何看待?

   國家宗教事務局:近年來,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以弘揚傳統文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借口,從事“宗教搭台、經濟唱戲”活動。比如,有的非宗教活動場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從事宗教活動,違規設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獻,甚至威逼利誘信眾和游客,騙取錢財,以教牟利﹔有的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產上市,或存在強拉或誘導游客和信教群眾花高價燒高香、從事抽簽卜卦等現象。這些借教斂財的現象,都是遠離宗教的商業逐利行為,嚴重違反黨的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擾亂正常宗教活動秩序,損害宗教界的權益與形象,傷害信教群眾的感情,損害游客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宗教工作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和輿論手段,依法依規,堅決制止各種借教斂財行為。

   二問:關於宗教場所進行商業開發、經營和銷售相關物品,有無相關規定和要求?

   國家宗教事務局:為滿足信教群眾需要和宗教活動場所自養需求,《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第三十四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財務、會計管理,用於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

   三問:對於以宗教場所為主要景觀的景區,在宗教場所內以及附屬場所內設立功德箱等接受信眾、游客捐贈的設施,有無管理規范?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第四十三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012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和中央統戰部、國家發改委等10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除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一律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對非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獻、開展宗教活動等借教斂財行為,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決予以查處,並視情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問:景區在寺廟等宗教場所內售賣禮品、旅游紀念品等,價格如何監管?

   國家宗教事務局:價格監管問題涉及多個部門,風景區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規范工作人員的商業行為,維護游客和香客的合法權益。

   五問:景區開發部門在寺廟等宗教場所內出現違規行為,如何監管?

   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宗教事務。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寺觀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對參與、支持此類活動的黨政干部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六問:文物保護單位為解決寺廟等歷史建筑的保護與修繕問題,與企業形成租賃關系,有無相關規定?

   國家宗教事務局:文物保護單位與企業形成租賃關系,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七問:近年來,不少景區內的寺廟發出了“免門票”呼吁,宗教主管部門如何看待?

   國家宗教事務局:包括寺廟在內的景區門票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政府職能部門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5年,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游覽參觀點對宗教人士實行門票優惠問題的通知》﹔2008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宗教局等8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整頓和規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這兩個文件明確規定,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免收門票。我局將協商相關部門,加大貫徹力度,切實維護宗教界和信教群眾合法權益。

   八問:在寺廟等宗教場所的管理、開發方面,宗教主管部門和地方旅游、文物保護、規劃等部門,有無相應的協調機制?

   國家宗教事務局:為制止和糾正借教斂財、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現象,2013年以來,我局依據《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已聯合中央統戰部、住建部、國家旅游局、國家文物局等部門赴北京、山西、山東、黑龍江、雲南等地開展聯合督查,今后將進一步加大聯合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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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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