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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沭陽:華沖法庭“駐村工作站”制度實踐

2014年09月15日11:2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為落實“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貫徹能動司法理念,以“堅持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為中心,遵照中央、省委和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為深入開展“三項重點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駐村工作站”制度推行的司法效應

一是有助於司法和諧,二是有顯於司法權威,三是有利於司法獨立,四是有效於公正司法,五是有益於審判效率,六是有便於司法為民。

二、“聯絡室”——“駐村工作站”工作機制的主要載體

在轄區內設立了“聯絡室”,“聯絡室”是“駐村工作站”工作機制的主要載體。聯絡室的設置標准:根據年均發生案件的數量,每個鄉鎮設立2-3個聯絡室,並將“聯絡室”設在訴訟糾紛多、地理位置處於中心位置的村。

三、“駐村工作站”制度的工作模式

每個“聯絡室”由一名法官和若干名人民調解員組成。農村民事糾紛發生的主要地點是在村組、鄰裡之間,法官熟悉法律法規,而調解員又熟悉當地民情民俗,可以互為補充、相互學習。小的矛盾糾紛調解員在駐村法官指導下就可以化解,大的案件以簡易程序就地開庭,不進入立案程序的不收取訴訟費。這從源頭上大大降低了農民群眾的訴訟成本,讓群眾真正感受到法律服務就在身邊。

四、“駐村工作站”制度的工作流程

糾紛發生后,村民首先向調解員反映,法院委托調解員登記后先行調解並給予指導﹔糾紛處理后,要由調解員、駐村法官和當事人分別簽字確認,並將案件的處理情況納入法官及人民調解員考核體系。

五、駐村法官的職責范圍

1、密切聯系基層組織及人民群眾。聽取村組及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調查研究審判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

2、了解社情民意、傳達群眾需求。熟悉社情、了解民意,注重把農村的善良風俗引入審判工作。主動與群眾溝通,聽取群眾對司法的需求,並作為法庭工作的努力方向。

3、指導基層調解、加強業務交流。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對基層調解員的法律培訓,指導個案調解,交流調解經驗,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提供專業的指導和幫助。

4、開展法律宣傳、做好法律咨詢。深入村組、以案說法,全面做好法律宣講,積極為基層組織和群眾解答法律疑惑,提供法律幫助,引導群眾理性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5、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平安建設。通過就地公開開庭,普及法律知識,便於法律宣傳,提高群眾法律素質,維護人群眾合法權益,規范群眾不當行為,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6、抓早抓小抓好、化解情緒對抗。及時排查掌握矛盾糾紛的最新動態、情況和特點,耐心傾聽群眾的訴求,用熱情和真情感化群眾,化解矛盾糾紛於萌芽狀態。

7、堅持防微杜漸、減少涉訴信訪。以心取信、以誠取信、以法取信,採取綜合措施,下工夫解決涉訴信訪案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發生。

8、及時受理、審理案件、減少群眾訴累。著力完善巡回審判工作機制,擴大巡回審判案件范圍,切實方便群眾訴訟。著力抓好小額案件速裁機制試點工作,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功能,不斷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

9、協助法庭執行、反饋執行信息。組建基層協助執行網絡,積極尋求社區、鄉鎮、村組基層組織和警務室民警的支持,力克執行難。

10、指導依法行政、促進官民和諧。為基層組織依法行政執提供業務指導,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化解和處理群眾反映基層組織的有關問題,促進和諧村居建設。

五、人民調解員的職責范圍

1、及時梳理排查轄區內矛盾糾紛。

2、協助駐村法官調解民間糾紛。

3、督促有關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4、協助人民法院做好息訴息訪工作。

5、負責調解糾紛的統計和檔案材料的保管。

6、回訪已調解糾紛、特別是矛盾較大或有可能出現反復的糾紛。

7、與轄區鄉鎮矛盾調解中心建立工作對接、交流工作心得。

六、“駐村工作站”制度的考核獎懲

對駐村法官的考核,納入庭裡的目標考核體系,法官每月駐村時間不得少於4天,到村開展工作不得少於30小時。每月必須開展1次公開法制宣傳或公開開庭審理一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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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喬業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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