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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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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簡報》第326期

浙江嘉善縣、江西南昌縣、寧夏永寧縣
下力氣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2014年06月30日10:54  來源: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浙江省嘉善縣、江西省南昌縣、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在教育實踐活動中,突出問題導向,群眾期望解決什麼問題就改什麼,什麼問題群眾意見集中就重點改什麼,努力把改作風改到群眾心坎上。

浙江嘉善縣強化措施推動問題有效解決

常規性問題加大力度解決。對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反映的問題,通過領導干部大接訪、機關干部大走訪等,及時了解民情民意,加大力度解決。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來,縣領導集中辦公9次,現場協調解決各類困難和問題83個,涉及城鄉公交線路布局、社區衛生服務場所建設等多個方面。針對機關干部作風頑疾,全面實施審批制度改革紅利不足、文山會海、考評過濫、衙門作風、中梗阻、干部怕擔當、“三公”經費管理不規范、超標配備、權責不清等9個專項整治。

遺留問題集中攻堅解決。對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329個民生問題進行分析梳理,確定生態環境整治、農民建房通道、城區交通擁堵綜合治理等11個重點難題,每個難題分別落實1名縣領導牽頭,成立11個攻堅工作組,強力推進、集中攻堅。選派561名機關干部到66個環境整治重點村,圍繞“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生豬養殖業轉型升級等難點工作,利用2個月的時間進行攻堅克難。對一些遺留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實行問題統一交辦、橫向聯動解決。活動開展以來,縣委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已對115個民生問題進行集中交辦,辦結77個。

新發現問題及時跟進解決。將經濟社會發展中新產生、處於萌芽狀態的問題,即知即改。實行縣領導直接聯系群眾、基層、企業和項目制度,每名縣領導分別聯系基層黨組織書記、黨員、種養業大戶、困難群眾、人才、企業等10多個對象。建立民情在線系統,將全縣8.27萬戶農戶信息全部錄入,實時記錄黨員干部走訪情況和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通過建立每周民情分析會、民事交辦會制度,促進各類民生問題及時辦理。目前,共收集民情民事38167件,跟進辦理37480件。全縣3500多個問題已整改和解決問題2800多個。

江西南昌縣開展四個專項行動解決突出問題

“正風提效”專項行動。不定期開展明察暗訪,不斷加大效能問責力度和曝光強度,大力整治“中梗阻”、“下擱淺”、“小鬼難纏”、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行為。截至目前,對10名違反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人員進行通報,對6個工作推諉扯皮、效能低下的縣直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春風惠民”專項行動。針對部分單位、黨員干部“重口號、輕行動”、“辦法措施不多”等服務群眾不實的問題,採取組建服務隊、發放聯系卡、擺桌設點、預約上門等方式送服務下鄉,切實幫助基層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縣農業局開通“12316三農服務熱線”和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百日專項行動,縣人保局採取小額貸款“三優先”等方式為32人解決資金困難、幫助5000余人實現就近就業。全縣50余個單位、1520余名黨員干部開展各類服務活動78場次,惠及群眾3.3萬余人。

“堡壘強化”專項行動。對全縣29個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分類整頓。對班子軟、隊伍散的基層黨組織,著力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已調整4名村黨支部書記,下派8名鄉鎮班子成員到村擔任第一書記,13個行政村的面貌有了明顯變化。

“典型引路”專項行動。開展“我身邊的好黨員、好干部”評選活動,評出包括“中國好人榜”4月份候選人陶玉英等10名“黨員之星”,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將近年來查處的蓮塘鎮墨山村干部集體貪污 “窩案”等影響惡劣的6個典型案例,制作成警示教育片,組織3.2萬余名黨員干部收看。

寧夏永寧縣著力從制度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落實四項制度。一是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必須與農民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健全農民工名冊、考勤表和工資表,對勞動用工進行實名制管理。二是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証金和應急周轉金制度。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必須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30日內,按照工程總造價的4%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証金。三是推行農民工工資銀行直接支付制度。在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代發農民工工資。四是建立建筑企業誠信制度和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和施工企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記入信用檔案,降低信用等級。

懲治六種行為。(1)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在7個工作日內限期整改,未能整改的一律不得辦理竣工備案。(2)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不能按時支付的,記入不良記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拖欠款、先行用於解決農民工工資。(3)施工企業存在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給予通報批評、停止其參與本縣建設工程招投標。(4)勞務分包企業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配合處理的,取消勞務分包資質、限制其工程項目負責人在本縣從事建筑活動。(5)對行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資、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仍不見效的,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調查處理期間,仍聚眾滋事或以討要工程款為名指使農民工群體上訪惡意討薪,以及通過其他不正當途徑討要工資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主要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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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權娟、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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