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臨沂3月28日電 蒙陰縣教育實踐活動啟動后,縣委與各基層黨(工)委、各督導組分別簽訂教育實踐活動目標責任書,為確保責任落到實處,創新出台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規定了六種應追究責任的行為:對縣委、縣政府出台的有關規定落實不力,執行過程中敷衍應付、欺上瞞下,開展活動弄虛作假、流於形式,給全縣整體工作造成被動或不良影響的﹔不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和職責,思想不重視,工作部署和推進不力,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影響干擾活動開展,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中不負責任、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紀律渙散,上報各類情況及數據不真實、不及時,不按要求參加教育實踐活動重要會議,影響活動正常開展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屬於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推卸責任,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引發越級上訪、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活動開展督導檢查不力,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不真督實導,影響活動正常開展和效果的﹔其它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教育實踐活動工作紀律的行為。
出現下列情形的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黨組織、黨員未能實現“全覆蓋”,視情對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弄虛作假、敷衍應付的,對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組織開展不力,造成工作被動、產生不良影響的,對黨(工)委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處理﹔督導指導不認真、不及時、不嚴格,導致所督導單位工作被動、出現重大失誤的,報省市聯合督導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督導組組長進行問責。
根據責任追究情節和影響程度,分為約談、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五種方式。作出調離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辦理,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有關責任追究事項。構成黨紀、政紀責任追究和刑事責任追究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李冰清 張聖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