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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組織部印發《意見》 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

意見要求,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兩頭佔”,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2013年10月31日08:0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 (記者盛若蔚)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兩頭佔”,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意見》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 人民日報 》( 2013年10月3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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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權娟、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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