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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補:反腐倡廉的制度“空洞”

完顏平

2013年04月09日10:08  來源:光明日報

反腐倡廉制度自身的“空洞”必然產生不廉潔的禍患。修補制度的“空洞”,已成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成為時下反腐倡廉的熱門話題。很多人都寄希望於制度反腐能引導我們走出腐敗“易發多發”的困境。因而,關於“打造反腐倡廉制度籠子”的文章頻頻見諸報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筆者以為,要不要建籠子,理論上已經有了結論,形成了共識,當下要解決的主要是“如何讓籠子沒有空洞”的問題。

這些年,我們的制度確實沒有少訂,但是制度反腐卻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究其原因,可能還是制度本身存在“空洞”。如《廉政准則》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但我們卻沒有約束官員“對外經濟活動”的專門立法,如此“空洞”被巨貪們純熟利用。

還有些制度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擺件”,表面光鮮好看,內在“空洞”叢生。如2005年我國就出台了實名購房政策,但“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始終沒有完全建立,當一些官員少則擁有幾套,多則幾十套甚至上百套房產時,卻沒法從制度上對其進行查糾。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空洞”不是存在於以“紅頭文件”出現的制度之中。在基層調查中筆者發現,那些以“會議紀要”等形式定下來的“准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空洞”往往更大更多更普遍。一些部門利用制度性規定擴張職權,將謀取小團體和個人利益披上“合法的外衣”。如一些國有資產壟斷行業,以各種名義“拿提成”、“發獎金”,領導層的收入比普通員工高出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審計部門審計后,提出質疑,回答卻是“這是有依據的”,以致產生“法不責規”的效應。原本應該促進廉潔的制度,反成了不廉潔甚至滋生腐敗的保護傘。因此,修補制度的“空洞”,不但要看公之於眾的文件規定,還要看那些藏著掖著的“條條款款”。

反腐倡廉制度自身的“空洞”必然產生不廉潔的禍患。修補制度的“空洞”,已成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為此,國家預防腐敗局專門印發了《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並在部分省市和部門開展試點,探索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廉潔性評估,將不合法、不廉潔、不規范的條文及時剔除、壓縮制度腐敗存在的空間和發生的幾率。這既是一項戰略性的部署,也是一項戰術性的工作,從實踐的角度看,好的制度總是在不斷完善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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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權娟、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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