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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

(1996年12月30日)

2013年05月30日08:4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當前,我國農村形勢很好,農村經濟全面發展,農民收入顯著增加,農村社會穩定。形勢越好,越要注意保護農民的積極性,繼續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近幾年來,針對農民負擔存在的突出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及時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仍然是當前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有些地方問題還相當嚴重。有的地方和部門置中央的三令五申於不顧,巧立名目,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攤派﹔有些地方虛報農民收入,超限額提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強迫農民以資代勞﹔極少數基層干部作風粗暴,目無法紀,揮霍、侵吞集體和農民的資財,甚至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強行向農民收錢收物,個別地方釀成了干群沖突的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的惡性案件。這些都嚴重地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傷害了農民對黨和政府的感情,引起了農民群眾強烈不滿。
  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屢禁不止,農民負擔一再反彈,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地方盲目追求發展速度,超越了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各種名目向農民“伸手”﹔有些部門在農村辦事情要求過高過急,不切實際地推行達標升級活動,搞形式主義,加重了農民負擔﹔有些鄉村干部不善於做群眾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甚至違法亂紀﹔許多地方鄉鎮機構臃腫,干部隊伍龐大,加之集體經濟薄弱,干什麼都要向農民收糧要錢﹔現行的農民負擔管理辦法不夠完善,缺乏群眾民主監督,農村集體財務制度不健全,等等。總之,歸結起來,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背離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訂計劃、辦事情不從實際出發,發展農村各項事業的要求超越了農村經濟和農民收入的實際水平。二是有些干部忘記了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群眾觀念淡薄,對農民總是給予的少,索取的多,以至侵害農民的利益。
  中央認為,農民負擔重,已成為影響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如不堅決加以解決,勢必妨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實現,影響基層政權的鞏固,危及國家的長治久安。全黨務必從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這個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關於農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正確處理新時期的農民問題,堅定不移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持不懈地減輕農民負擔,禁止非法負擔,管理好合理負擔,推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經過努力,堅決把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全面控制在國家規定的限額之內,嚴禁面向農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取消一切加重農民負擔的達標升級活動,杜絕因農民負擔過重引發的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的惡性案件,切實把不合理的農民負擔減下來,並長期穩定在政策規定的范圍之內。為此,黨中央、國務院特作以下決定。
  一、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穩定不變。“九五”期間,對農業生產不開征新的稅種,國家規定的農業稅稅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無權設立稅種、提高稅率,非法設立的稅種和擅自提高的稅率一律取消。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必須據實征收,不得向農民下指標,不得按人頭、田畝平攤。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得重復征收。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農業稅收稽征辦法。
  二、村提留鄉統籌費不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政策穩定不變。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農民實際負擔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比例還應該逐步降下來。按照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改革完善村提留鄉統籌費計提辦法,收入高的多負擔,收入低的少負擔。將以鄉農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改為以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計提村提留鄉統籌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農戶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額一定幾年不變、按年度收取的辦法。對從事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的農戶,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提取比例。對受災地區農民上交的村提留鄉統籌費要適當調減。受災嚴重的農戶,免交全部公益金和公積金。做好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統計核實工作,防止虛報多收。
  加強對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管理和監督。村提留佔提留統籌費的比例應在一半以上。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鄉統籌費開支項目一律不得定比例。堅決糾正平調、挪用、擠佔村提留鄉統籌費的錯誤做法。要健全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收支要嚴格執行預算方案,村提留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張榜公布,並允許村民查帳,鄉統籌費的使用要接受專項審計。鄉鎮人大、集體經濟組織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督。
  三、農民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制度穩定不變。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出勞為主,原則上不得以資代勞,各級各部門都不得向鄉村下達以資代勞指標。農民自願以資代勞的,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后,可以由農民出資自己雇請勞力,也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以資代勞資金,統一雇請勞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務。不得要求把以資代勞資金上交縣、鄉有關部門管理。除搶險救災、農田水利工程和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不得跨鄉使用。
  四、嚴禁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農村開展工作,不得違反規定要求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出錢出物出工,不得脫離農村實際定統一的標准、下統一的量化指標,也不得以檢查驗收和評比等形式搞變相的達標升級活動。
  五、嚴禁在農村搞法律規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資活動。今后,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出台任何面向農村的集資項目。教育集資必須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堅決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控制數量,嚴格審批。不得超規定范圍使用教育集資款,不得將教育集資變成經常性的集資活動,也不得以教育集資的名義亂集資。堅決禁止不切實際地搞高標准的學校建設。有關部門要抓緊共同制定教育集資的管理辦法。政府及部門組織興辦的道路、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建設項目,不得向農民集資。
  農民在村范圍內興辦生產和公益事業所需資金,應從公積金和公益金中列支。資金不足的,可以提交村民大會討論,經多數村民同意后,由群眾自願籌集。
  六、嚴禁對農民的一切亂收費、亂漲價、亂罰款。“九五”期間,停止審批一切面向農民的新的收費項目。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抓緊清理面向農民的各種收費。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項目,不得恢復,仍在執行的要堅決停止﹔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偏高的收費標准,要堅決降下來。清理后的收費項目和標准,要向農民公布。要糾正隻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或強制性服務等錯誤做法。禁止在結婚登記、中小學生就學、建房和計劃生育指標等審批、辦理過程中向農民的一切搭車收費。禁止非法經營農業生產資料,嚴肅查處違反國家價格政策的亂漲價行為。禁止非法向農民罰款,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項目,堅決糾正因農民未完成種植養殖任務而處以罰款等的錯誤做法。
  七、嚴禁各種攤派行為。有關部門在農村開展保險業務和合作醫療,都必須堅持自願量力,不得強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達保險指標,強行要求農民投保。鄉村干部不得代農民投保,中小學校也不得代辦保險。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征訂報刊、書籍,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征代訂,不得以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擴大發行,增加農民負擔。
  八、嚴禁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向農民收取錢物。農民要按照國家規定,積極繳納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凡農民應繳納的錢物都要通過農民負擔監督卡或承包合同等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明確項目和數量,由農民自覺繳納,不得在收購農副產品時代扣代繳村提留鄉統籌費。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要使用省級有關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對未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農戶,要區別情況,做好工作。對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確有困難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予以減、緩、免。對有能力繳納而又不繳納的,可以依照村規民約進行教育,或者按照訴訟程序依法解決。不能用解決對抗性矛盾的方式和手段來處理這類問題。不允許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向農民收取錢物﹔不允許到農民家裡抓豬牽羊、強行收繳財物﹔不允許非法採取收回承包地等錯誤做法脅迫農民交錢交物。對非法向農民收取錢物的,農民有權拒交,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農民的反映和起訴,要認真受理、不得壓制。
  九、減免貧困戶的稅費負擔。要認真貫徹中央制定的對貧困地區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定貧困縣的特困村,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免除農民承擔的鄉統籌費﹔對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免除全部村提留鄉統籌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做好本轄區貧困縣農民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減免工作,落實好其他地區低收入困難戶村提留鄉統籌費的減免政策。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享受減免政策的農戶確定適當的比例,並切實執行。對因執行減、緩、免政策而減少的稅費收入,不得分攤到其他農戶。
  十、減輕鄉鎮企業的負擔。加重鄉鎮企業負擔,也就是加重農民的負擔。要嚴格執行《鄉鎮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堅決制止各種加重鄉鎮企業負擔的行為。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攤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拉贊助、搞評比,增加企業的負擔。鄉、村干部不得在鄉村集體企業亂開支。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的負擔進行清理,並制定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十一、減少鄉鎮機構和人員的開支。“九五”期間,各地不再增加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堅決裁減超編人員。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鄉鎮機構改革問題。村級各類組織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職,減少補貼干部的職數。嚴格控制鄉村代課教師數量,聘任代課教師須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鄉、村不得自行聘任。
  十二、加強領導,實行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各級黨政領導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一級管一級。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用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縣、鄉兩級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指標。縣、鄉兩級領導干部要確保在本轄區內,不出現村提留鄉統籌費突破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村﹔不違反中央規定出台加重農民負擔的項目﹔不發生因農民負擔引發的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各級有關部門尤其是中央有關部門,要帶頭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決維護政令統一,做到令行禁止。有關部門的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好關口。今后哪個地方和部門加重農民負擔,就要追究那裡主要領導的責任。凡因加重農民負擔受到處分的干部,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提拔和重用。
  十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的建設,充實力量,強化職能。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都要組織兩次農民負擔執法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上級黨委和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及時予以通報。各級有關部門要針對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要發揮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加強群眾的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嚴肅處理各種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依照黨紀政紀追究責任﹔對非法向農民收取錢物的,農業、財政、計劃、物價等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責成其如數退還,有關部門可視情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司法部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因加重農民負擔,引發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惡性案件的,要追究鄉、村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凡涉及地、縣領導責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地、縣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以吸取教訓﹔連續發生嚴重事件和死人傷人惡性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書面檢查﹔對瞞案、壓案、報而不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發現,要從嚴處理。要加快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立法工作。
  以上十三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逐項逐條落到實處,決不允許出現任何梗阻現象,決不允許在執行中走樣。以前的文件規定凡與本決定不符合的,均以本決定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對上述決定的傳達貫徹要作出專門部署,首先向縣以上黨政機關干部傳達,然后由各縣(市、區)黨委、政府組織鄉、村干部學習,逐級搞好培訓,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在此基礎上,於春節后用一個月時間將決定內容同廣大農民群眾見面,並反復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十分緊迫的政治任務,做好這項工作,關鍵在干部。各級干部特別是廣大基層干部為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做了大量的艱苦的工作,主流是好的。中央希望,各級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都必須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時刻把農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辦好農村的事情﹔必須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善於做好新時期的農民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認真做到:要努力給農民更多的經濟實惠,不要與民爭利﹔要保障農民的個人財產和合法收入不受侵犯,不要亂向農民伸手﹔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不要剝奪農民的民主權利﹔要量力而行地辦好農村各項事業,不要急於求成﹔要區別情況分類指導農村工作,不要不切實際地向下壓指標、搞“一刀切”﹔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幫助農民發展經濟上,不要隻想著向農民要這要那﹔要把對上級負責和對農民負責統一起來,不要把兩者對立起來﹔要教育和引導農民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不要放棄領導應有的責任﹔要嚴格執行政策,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工作,不要用強迫命令和簡單粗暴的方式對待農民﹔要說真話、辦實事,不要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
  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從根本上解決好農民負擔問題,必須堅持深化改革。對有的地方進行的負擔分流和一些糧食主產區進行的稅費改革探索,可以繼續試驗。要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努力增加農民收入,要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和興辦公益事業的實力,解決好“有錢辦事”的問題。堅持依靠農民群眾進行民主監督,規范政府行為,依法管理農民負擔。要規范農村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減輕農民負擔,事關重大,任務艱巨。中央號召,全黨同志務必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講政治,講紀律,統一思想,步調一致,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為實現新時期的宏偉目標,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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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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