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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違反《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7年10月15日印發)

2013年05月30日08:4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一、為了保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貫徹執行,正確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違反《規定》第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一)黨政機關現有辦公樓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指標,又改擴建、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
  (二)以建業務樓等名義新建辦公樓的﹔
  (三)用貸款或挪用其他資金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
  (四)貧困地區的黨政機關新建或購買辦公樓的。
  三、違反《規定》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會議主辦單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一)贈送禮品或紀念品的﹔
  (二)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三)以開會為名游山玩水的。
  四、違反《規定》第三條,在慶典活動中發放禮品或貴重紀念品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慶典主辦單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五、違反《規定》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一)到上級領導機關所在地宴請領導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利用各種學習、培訓之機互相宴請的﹔
  (三)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前款屬於個人行為的,依照《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六、違反《規定》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一)單位違反規定為個人安裝住宅電話和配備移動電話的﹔
  (二)個人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安裝住宅電話和配備移動電話的﹔
  (三)佔用企業事業單位和下屬單位等其他單位的移動電話的。
  前款屬於個人行為的,依照《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七、違反《規定》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一)向被檢查、評比、達標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二)借檢查、評比、達標活動之機大吃大喝和斂財的。
  八、違反《規定》第七條的,依照《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給予黨紀處分﹔其中縣(處)級以下黨員干部比照該處理辦法給予黨紀處分。
  九、違反《規定》第八條的,依照《條例》有關條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跨地區、跨部門組織出國(境)活動的,依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的,依照《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黨政機關的省(部)級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在國(境)外主持和參加經貿洽談會、展銷會、招商會等經貿活動的,進行股票發行推介活動的,參加企業事業單位團組出國(境)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本辦法所列違反《規定》的行為,除給予黨紀處分外,有的要公開報道。本辦法未列的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違反《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比照本辦法處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辦法。
  十二、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發布后,本辦法發布前,違反《規定》行為尚未處理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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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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