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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
關於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解釋

(2000年11月30日)

2013年05月30日08:4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為落實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五項規定,現將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五項規定中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包括:
  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企業所屬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和授權經營單位(或分支機構)的領導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准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
  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的中層經營管理人員適用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五項規定。
  未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以及未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執行。
  二、“不准個人擅自決定企業的大額度資金運作、生產經營和企業改革的重大決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項。”
  個人擅自決定,是指違反企業制度所規定的決策程序、個人或者少數人作出決定。
  大額度資金,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以上的資金。
  重大決策,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企業的資產重組,工程發包,對外擔保﹔企業對外部投資,在國(境)外投資﹔企業上市、配股、分紅,股權收購、轉讓﹔企業重大技術改造,引進重要技術和設備,新產品開發,委托生產,轉產﹔企業的工資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職工利益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業對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負責人的任命、免職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三、“不准將國有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或其他企業謀取非法利益。”
  將國有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劃轉、調撥、公款私存、將用公款購買的房產或汽車等公物落戶給私人、無償或低價將國有企業的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讓私人使用或者轉讓給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將國有資產轉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業,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以外的任何企業和其他經營性單位。
  四、“未經投資者批准,不准以個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參股。”
  不准以個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參股,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人的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因駐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必須以個人名義進行上述活動的,應當經過投資企業批准﹔投資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企業的,還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企業批准。進行上述行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委托協議書的公証手續。
  五、“不准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是指提供人力、資金、關系貸款、物資、技術、設備、擔保、經營場所、經營項目、商標、品牌、專利、非公開信息、客戶市場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賣出價格、提高買入價格或者降低場地、設備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優惠條件。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既包括私人的經商辦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也包括以承包、租賃、委托、合作、聯營等方式在國有、集體單位的經商辦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
  六、“不准配偶、子女個人從事可能侵害該企業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
  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經辦或者與他人合辦私營經濟組織﹔個人受聘擔任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私營經濟組織高級職位﹔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經營﹔個人進行中介活動等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可能侵害該企業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或者依托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因專利、特許經營等原因具有經營項目的獨佔性,企業必須與其發生經濟往來的,其經營的項目及項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標應當列為廠務公開的一項內容。
  七、“不准擅自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經批准兼職的不得領取兼職工資或其他報酬。”
  擅自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未經主管部門、上級企業或者本企業批准,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或者擔任這些企業的顧問或名譽職務。
  主管部門、上級企業或者本企業批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應當確定其本職和兼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組織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的職務為本職,其他職務為兼職。組織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不在一處的,應當並為一處。
  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包括:本企業的下級企業、本企業下屬的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授權經營的單位,與本企業合營或者本企業參股經營的企業以及經營性事業單位,本企業以外的國有、集體、私營經濟組織。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批准兼職的,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或者其他報酬,應當上交本企業。
  企業領導人員個人出資在經批准兼職的企業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紅利不視為個人兼職取酬。但兼職企業給予企業領導人員的股份及其紅利應視為兼職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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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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