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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實施辦法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7年9月3日印發)

2013年05月30日08:4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准則》),正確處理違反《廉政准則》的行為,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廉政准則》的行為,應當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但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依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條《廉政准則》的適用范圍,包括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以及已辦退(離)休手續但返聘后又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
  國有小型企業的黨員領導干部,參照執行《廉政准則》。
  

第二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節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一項所稱“管理、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的案件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索取管理、服務對象錢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對變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錢款的行為,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二項所稱“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親屬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的,所接受的禮物應當一律登記、交公。不登記、交公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用公款宴請的,宴請費用由宴請者和受請者個人負擔。
  第六條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三項所稱“公務活動”,包括國內公務活動和對外公務活動。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三項所稱“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証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種名義贈送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証券,以及接受個人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証券。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証券的,所接受的禮金、有價証券,一律登記、交公。不登記、交公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支付憑証”包括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磁卡等支付憑証。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証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証應當退還或者上繳,已經支付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八條 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職稱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所獲取的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糾正。
  第九條 《廉政准則》第一條第六項所稱“喜慶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職務升遷、過生日、遷新居等喜慶事宜。
  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借機斂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所用公款公物應當退賠。
  

第二節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濟實體”,包括各種企業、公司、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等民辦非企業單位。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等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有關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並應當辭去一方職務,所領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上繳。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個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比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錢物應當上繳。
  第十二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3年4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范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規定。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買賣股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所持有的股票,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的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的,或者《廉政准則》第十二條所列企業黨員領導干部購買所在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內部職工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所持有的企業內部職工股,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范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並責令糾正。
  擅自以個人名義用公款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構成貪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構成挪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節 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第十四條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之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借用公款逾期不還,情節嚴重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並追還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所借用的公款應當立即歸還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息,所獲利潤和其他非法所得,責令上繳。
  第十六條 公費出國(境)旅游或者變相出國(境)旅游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旅游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十七條 《廉政准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高消費娛樂活動”,包括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夜總會和高爾夫球等娛樂活動。
  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所用公款由個人負擔。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干部在業務招待中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未違反業務招待費使用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義存儲公款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節禁止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 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謀取職位的,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情況的,依照《處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的,依照《處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依照《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打擊報復或者營私舞弊的,依照《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的,依照《處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廉政准則》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依照《處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節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之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境)旅游、探親、留學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對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獲取的經濟利益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廉政准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經商辦企業”,除包括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外,還包括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回國(境)內經商。
  《廉政准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是指受聘於外商獨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駐國(境)內的辦事機構。
  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范圍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的,領導干部應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領導干部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上調整其職務,並比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節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第三十二條 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准接待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1989年12月1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部級干部宿舍修繕標准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規定。
  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超過規定標准的裝修費用,由個人負擔。所購買的住房依照國家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所用公款由個人負擔,所包租、佔用的客房立即退出。
  第三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六條第四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規定。
  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通信工具應當上繳。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准則》發布后,本實施辦法發布前,違反《廉政准則》行為尚未處理的,也適用本實施辦法。
  列於本實施辦法附件一的規定,已納入《廉政准則》和本實施辦法,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列於本實施辦法附件二的規定,予以保留,繼續有效。
  附件一:
  下列規定已納入《廉政准則》和本實施辦法,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1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中紀發〔1993〕11號)
  2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3〕17號)
  3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中紀發〔1994〕5號)
  4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補充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中紀發〔1995〕5號)
  附件二:
  下列規定予以保留,繼續有效:
  1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6〕15號)
  2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中紀發〔1995〕7號),但其中與《廉政准則》及其《實施辦法》、《紀律處分條例》有抵觸的,應以《廉政准則》及其《實施辦法》、《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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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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