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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擅自修建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2013年05月30日08:4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央歷來十分重視用已故老一輩革命家的光輝業績和革命風范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多年來,經中央批准修建的已故老一輩革命家的紀念設施,在對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對青少年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中央多次強調,修建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必須嚴格控制﹔確有必要修建的,必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未經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修建。但是,中央的這些規定在一些地方至今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個別地方擅自修建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的情況越來越嚴重。近幾年,又出現一些已故領導同志親屬相互攀比,找已故領導同志生前戰友、部下和曾工作過的地方領導,要求當地批錢劃地,在已故領導同志誕生地和工作過的地方修建紀念館、陵園、陵墓和塑像的現象。有的已故領導同志的生前戰友和部下不堅持原則,為修建紀念設施到處找熟人、寫條子、疏通關系,甚至給當地施壓﹔有的地方領導礙於故情,對已故領導同志生前戰友、部下和親屬提出的不適當要求,一味遷就﹔有的地方受經濟利益驅動,把修建已故領導同志陵園、墓地作為建設新的旅游人文景觀的途徑﹔個別地方甚至以為已故領導同志修建紀念設施為名向社會集資、攤派。為了堅決制止上述錯誤做法,黨中央、國務院重申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中央嚴禁擅自修建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決定的重要意義。我們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必須把為人民謀利益作為自己全部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已故領導同志生前參加革命的目的是為人民謀利益,而不是要在身后留下昭示自己功勞的紀念場所。擅自為已故領導同志修建紀念設施,違背了已故領導同志生前參加革命的初衷,愧對於為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犧牲了的無數革命先烈。我國土地資源有限,人均耕地本來就少,擅自劃出耕地、林地,甚至在風景名勝區為已故領導同志修陵建墓,不僅是對土地等資源的嚴重浪費,也是對子孫后代不負責任的做法。特別是在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還有幾千萬貧困人口、幾百萬下崗職工的情況下,耗費大量人力、財力、物力修建紀念設施,不僅嚴重脫離了群眾,而且損害了共產黨人的形象。我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為中國人民的解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奉獻了一生,辭世前囑托后事從簡,捐獻角膜,骨灰撒入大海。鄧小平同志以他為黨和國家建立的不朽功勛和后事從簡的表率作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起了永久的歷史豐碑,為全黨全國樹立了光輝榜樣。鄧小平同志逝世兩年多來,一些地方提出為鄧小平同志修建紀念設施,但鄧小平同志親屬多次向中央表示,不要為鄧小平同志修建紀念設施。中央尊重鄧小平同志及其親屬的意願,至今沒有為鄧小平同志修建一處紀念設施。全黨同志特別是黨的高級干部及其親屬要帶頭學習鄧小平同志的革命風范,堅決遵守中央的規定和要求,絕不做有違黨的宗旨和脫離人民群眾的事。
  二、今后,確需修建的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統一由黨中央、國務院統籌規劃和安排,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再就此問題向中央提出申請和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規劃和安排並責成有關地區或部門負責修建的紀念設施,承建地區和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突破投資概算。
  三、未經黨中央、國務院規劃和安排,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擅自為已故領導同志修建、擴建紀念館、紀念亭、紀念碑、陵園、陵墓,樹立塑像,建立個人故居和其他紀念設施。凡未經黨中央、國務院規劃和安排擅自修建、擴建紀念設施的,計劃部門不得立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審批,財政部門不得撥款,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規劃。
  四、已故領導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過的場所應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辟為紀念地。已故領導同志的骨灰要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已安放在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和其他城市革命公墓中的已故領導同志骨灰,一般不要遷往他處安葬或安放。已故領導同志親屬要求並經批准移往他處安葬或安放的,應一次全部遷出。重新安葬或安放時,不得佔用耕地、林地,不得遷入風景名勝區,不得在烈士陵園內新建紀念設施﹔佔地面積按照《殯葬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2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立塑像,不搞評價性碑文,不作宣傳報道。
  五、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原則,堅決按規定辦事,絕不能迫於人情而亂批、亂建紀念設施。已故領導同志親屬或生前身邊工作人員可以向組織反映自己的要求,但絕不能利用已故領導同志生前的影響和聲望到他們生活和工作過的地方要地要錢。對已故領導同志親屬或生前身邊工作人員提出的不適當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要理直氣壯地做好勸導工作,說服他們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已故領導同志的形象。對不聽勸阻、對地方施加壓力,執意要求修建紀念設施的已故領導同志親屬和生前身邊工作人員,其所在單位要進行嚴肅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准以修建、擴建紀念設施為名搞集資、搞攤派、搞募捐、拉贊助。
  六、對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目前正在建設的紀念設施,必須立即停建,並作出妥善處理。對位於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不符合規劃要求、影響景觀風貌的紀念設施,應立即拆除。對即將建成但尚可改造的,應改建為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福利設施。對違反規定動用財政資金或靠集資、攤派修建、擴建紀念設施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依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以修建、擴建紀念設施為名挪用扶貧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的,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對本地區為已故領導同志修建、擴建紀念設施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逐一詳細登記,並對違反規定修建的紀念設施提出處理意見,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負責任的專題報告。中央將適時派出檢查組,對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八、本通知所稱已故領導同志,是指生前擔任省、部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同志。對為已故其他領導同志修建紀念設施的,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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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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