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调研细致分析制定群众满意法规
2011年出台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拆迁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拆迁许可、拆迁裁决、行政强拆制度,将房屋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项目上。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立法小组,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着手起草《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初稿,并赴喀什、克州、塔城、石河子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管理部门意见。考虑到房屋征收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2年9月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及天山网上全文刊载,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群众来信79件,来人、来电反映意见共100余人次。同时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并专题听取了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征收办、市建委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对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送审稿)》,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读《草案》可发现,《草案》更多地考虑了人该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可能地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设置,提高其可操作性;力求科学合理地设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计算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对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明确房地合一评估原则。二是在确定房屋价值补偿时充分考虑房地产增值收益因素,保障被征收人在同区位居住条件和居住水平不降低。三是明确了无证房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原则。四是合理确定临时建筑的补偿原则。五是对未取得产权、居住单位公房的居住人确定补偿安置原则。六是规定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规则。
此外,《草案》也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草案》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在分则部分对确保被征收人各项权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三是保障被征收人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是对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被征收人给予基本住房保障。
五是充分保障旧城区改建地段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和选择权。
六是严禁对被征收人实施暴力拆迁。
七是对被征收人在税费减免、子女入学、享受低保等方面予以照顾。
八是对特殊情况下城中村的征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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