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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创新与实践

王俊爽

2014年07月18日15:3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群众观是如何认识人民群众的地位、作用及如何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只有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永葆生命力。就检察工作而言,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人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检察机关是否坚持马克思群众观,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兴衰成败。

一、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坚定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保证

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只能服务于人民群众。由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为了谁”的立场不能变,否则,检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检察职能就会扭曲,检察机关就失去了依存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更加坚决地抵制各种错误观点的渗透和影响,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确保人民检察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实现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司法公正在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最大关切。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往往被置于舆论的“放大镜”之下,检察执法是否公正,法律监督是否到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真心将人民利益放在心上,坚持用群众标准检验责任态度、评价工作成效,坚持群众路线, 倾听群众呼声,并以此为动力创新思路、改进工作、科学决策,才能在全社会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大职责。这些职责与人民群众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蕴涵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检察机关维护群众权益,就必须着力查办依法惩治发生在征地拆迁、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就必须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千方百计帮助信访人实现合理诉求;就必须完善联系群众工作机制,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进入街道社区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遭遇的重大挑战

(一)如何处理对人民性和法律性之间的关系

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最根本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依法办案和人民性之间又经常发生“冲突”。比如,在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构罪即捕、构罪即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法律负责,但却不利于未成年人顺利的回归社会,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这就与对群众负责的初衷相悖了。因此,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就必须摈弃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观念,注重在法律框架内稳妥运用法律政策,讲究执法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兼顾情理法,既要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又要把执法活动进一步向矛盾化解延伸,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的有机统一。

(二)如何处理维护群众利益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整体维权意识提高的新形势下,少数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受到严重冲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超越刑事诉讼程序办案甚至违法违规办案,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停止。随着诉讼文明程度的提高,检察机关在维护群众利益和依法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引导检察人员更新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切实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如何处理人民群众更高期待和检察干警群众能力不足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不断提高,具体表现在不仅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公正,而且期待检察机关执法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检察工作享有知情权,而且期待对检察工作享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公正处理,而且期待检察机关从根源上化解纠纷解决实际困难。但在我们的检察工作中,很多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还不能适应这些期待,还存在单纯就案论案、以案办案的思想,较少关注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群众问题。有些检察干警虽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业务技能,但是在联系群众上不能深入实际去研究具体情况、具体问题,不能找准群众诉求和政策法规的结合点,在检察群众工作实践中还没有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创新与实践

(一)进一步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局面,做好检察机关本职工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根本途径。一是要着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侵财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以强大的震慑力,彰显法律的尊严;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展现法律的柔情和对人性的关怀,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检察机关的信赖感,推动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和谐稳定发展。二要着力增强群众认同感。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尤其要对涉及民生民利,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对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坚决予以惩处,编制严密法网和司法运作体系,力争使所有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处于法律监督视野之内,确保任何职务犯罪都不能逃脱法律监督。

(二)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机制,回应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期待

完善健全的群众工作机制是践行检察机关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重要载体。一是要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检察,完善执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方便群众申诉投诉。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利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二是不断推进执法透明工作机制,认真接受群众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案件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对检察工作监督权和建议权。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重大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检务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三)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群众工作观念,打牢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根基

按照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检察机关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持续深入地进行群众观念教育。通过群众观念教育,使检察人员勇于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检察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的观念。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检察干警要增强使命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意识,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让群众观念内化于工作中的一言一行,坚持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信号,以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自觉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四)进一步提升检察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将群众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

提升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必须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小组讨论、个人学习等方式,掌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方法。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途径,增强培训效果;要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掌握群众心理的能力,疏导群众情绪的能力;要提高运用群众语言的能力,既会说法律语言,又会说群众语言,能够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理、情的关系;要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基本功,努力在调处纠纷中锻炼、提高、增强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提高检察人员了解群众疾苦的能力,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引导和说服群众的能力,协调各方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 

(作者单位: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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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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