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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简报》第326期

浙江嘉善县、江西南昌县、宁夏永宁县
下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014年06月30日10:54  来源: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嘉善县、江西省南昌县、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突出问题导向,群众期望解决什么问题就改什么,什么问题群众意见集中就重点改什么,努力把改作风改到群众心坎上。

浙江嘉善县强化措施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常规性问题加大力度解决。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反映的问题,通过领导干部大接访、机关干部大走访等,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加大力度解决。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县领导集中办公9次,现场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83个,涉及城乡公交线路布局、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建设等多个方面。针对机关干部作风顽疾,全面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红利不足、文山会海、考评过滥、衙门作风、中梗阻、干部怕担当、“三公”经费管理不规范、超标配备、权责不清等9个专项整治。

遗留问题集中攻坚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329个民生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生态环境整治、农民建房通道、城区交通拥堵综合治理等11个重点难题,每个难题分别落实1名县领导牵头,成立11个攻坚工作组,强力推进、集中攻坚。选派561名机关干部到66个环境整治重点村,围绕“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等难点工作,利用2个月的时间进行攻坚克难。对一些遗留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问题统一交办、横向联动解决。活动开展以来,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已对115个民生问题进行集中交办,办结77个。

新发现问题及时跟进解决。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新产生、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即知即改。实行县领导直接联系群众、基层、企业和项目制度,每名县领导分别联系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员、种养业大户、困难群众、人才、企业等10多个对象。建立民情在线系统,将全县8.27万户农户信息全部录入,实时记录党员干部走访情况和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通过建立每周民情分析会、民事交办会制度,促进各类民生问题及时办理。目前,共收集民情民事38167件,跟进办理37480件。全县3500多个问题已整改和解决问题2800多个。

江西南昌县开展四个专项行动解决突出问题

“正风提效”专项行动。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不断加大效能问责力度和曝光强度,大力整治“中梗阻”、“下搁浅”、“小鬼难缠”、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行为。截至目前,对10名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对6个工作推诿扯皮、效能低下的县直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春风惠民”专项行动。针对部分单位、党员干部“重口号、轻行动”、“办法措施不多”等服务群众不实的问题,采取组建服务队、发放联系卡、摆桌设点、预约上门等方式送服务下乡,切实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县农业局开通“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县人保局采取小额贷款“三优先”等方式为32人解决资金困难、帮助5000余人实现就近就业。全县50余个单位、1520余名党员干部开展各类服务活动78场次,惠及群众3.3万余人。

“堡垒强化”专项行动。对全县29个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分类整顿。对班子软、队伍散的基层党组织,着力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已调整4名村党支部书记,下派8名乡镇班子成员到村担任第一书记,13个行政村的面貌有了明显变化。

“典型引路”专项行动。开展“我身边的好党员、好干部”评选活动,评出包括“中国好人榜”4月份候选人陶玉英等10名“党员之星”,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将近年来查处的莲塘镇墨山村干部集体贪污 “窝案”等影响恶劣的6个典型案例,制作成警示教育片,组织3.2万余名党员干部收看。

宁夏永宁县着力从制度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对劳动用工进行实名制管理。二是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30日内,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四是建立建筑企业诚信制度和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和施工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信用档案,降低信用等级。

惩治六种行为。(1)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在7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未能整改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2)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记入不良记录、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款、先行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3)施工企业存在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参与本县建设工程招投标。(4)劳务分包企业非因工程款不到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处理的,取消劳务分包资质、限制其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本县从事建筑活动。(5)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仍不见效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聚众滋事或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讨要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主要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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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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