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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出台教育实践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31日08:22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人民网临沂3月28日电 蒙阴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后,县委与各基层党(工)委、各督导组分别签订教育实践活动目标责任书,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创新出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六种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力,执行过程中敷衍应付、欺上瞒下,开展活动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给全县整体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的;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职责,思想不重视,工作部署和推进不力,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影响干扰活动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纪律涣散,上报各类情况及数据不真实、不及时,不按要求参加教育实践活动重要会议,影响活动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推卸责任,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活动开展督导检查不力,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不真督实导,影响活动正常开展和效果的;其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纪律的行为。

  出现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党组织、党员未能实现“全覆盖”,视情对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对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组织开展不力,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对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督导指导不认真、不及时、不严格,导致所督导单位工作被动、出现重大失误的,报省市联合督导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督导组组长进行问责。

  根据责任追究情节和影响程度,分为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五种方式。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责任追究事项。构成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李冰清 张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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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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