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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4年02月18日08: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零容忍,是中国共产党人反腐败的基本态度

  什么是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是对腐败现象毫不忍受、毫不宽容,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对腐败行为,发现一起坚决纠正一起;坚持“露头即打”,防止滋生蔓延。

  对腐败零容忍,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根本宗旨。这就决定了党与腐败水火不容。从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到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枪决第一个腐败分子谢步升;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严惩腐败分子刘青山、张子善,到改革开放以来惩治100多名省部级贪官,无不表明,不论是在革命战争的艰难岁月,还是在建设改革的和平年代,党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对腐败零容忍,是由党执政条件下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决定的。历史上,统治集团的严重腐败历来是导致政权更替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面对如此严重的危害,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加以惩治。

  对腐败零容忍,是由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决定的。这些年,尽管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在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监督机制和预防腐败手段还不健全,揭露和查处难度加大;少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艰苦奋斗精神,严重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比较严重。在如此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前,我们对腐败的态度别无选择,只能是零容忍。

  对腐败零容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抓反腐败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管是谁,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就一查到底、决不手软。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万人,查处了31名中管干部、200多名厅局级干部,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9600多人。如果没有零容忍的态度,就不可能取得这样大的工作成效。

  零容忍,是对各级党组织的严格要求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对各级党委、纪委的基本要求。零容忍,意味着腐败没有“特区”,反腐败没有“禁区”;意味着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意味着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构筑起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高压线与防火墙。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反腐败合力。各级纪委要不辱使命,履行好监督执纪的职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堵住贪官外逃的“出路”,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近年来,有的基层党员干部借口公务活动“小吃小拿”,利用公权之便“小卡小要”,或趁生日节日铺张浪费、红白喜事收受财物。而有些党组织对此并不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认为这是“小问题”,不要吹毛求疵、求全责备。这种认识和态度是非常错误的。从一些案例看,某些党员干部的贪污犯罪就是从笑纳一瓶酒、一条烟,从推推让让收红包、逢年过节收赠礼开始的。这些“小腐败”点多线长、面广多发,离人民群众最近,像白蚁食木一样地啃噬党员干部形象、削弱党的执政根基。如果对这些问题置之不理,或者适度容忍,那么,必然会积小腐成大腐、积小贪成大贪,使一些干部一步步滑向腐败深渊。“网开一面、法外施恩”的结果,很容易养痈成患,最后出大问题。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应切实树立“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反腐败思路,对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或进行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在惩治腐败问题上,一切“温情”的土政策必须废止,一切“罚酒三杯”式的假惩罚必须摒弃。只有对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严厉惩治,才能以儆效尤,发挥出惩治的教育作用,也才能有针对性地编织起防治腐败的严密的制度笼子。

  零容忍,坚持从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做起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对党和政府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要求,更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要求。反腐败重在治本。“本”在哪里?从个体看,“本”就在人的内心。古往今来,有多少官员为内心的贪欲所害,在腐败泥潭中越陷越深。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贪欲之心对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对自己、对家庭的严重危害,切实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能心存侥幸。对自己的错误要及时纠正,须知“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只有按照零容忍要求自己,做到“坚定廉洁之志、全无贪腐之心”,才能远离腐败。

  对腐败零容忍,基础是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容易屈服于金钱、美色,沦为腐败分子。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思想根源上“想腐败”。衡量党员干部抗腐败意志力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古人说:“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在腐败问题上犯错误,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应该懂得,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就能够做到对腐败零容忍。

  零容忍,须做好反腐败的基础工作

  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惩治腐败只是一方面,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在幕后。如果一系列基础工作做不好,那么,“零容忍”就可能等于零。

  教育是基础。要认真学习党章,深入开展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决抵制一切迷惘迟疑的观点、一切及时行乐的思想、一切贪图私利的行为、一切无所作为的作风,使党员干部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如果有了这样的教育效果,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制度是保证。当前,腐败问题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为腐败滋生留下了缝隙、提供了漏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围绕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个核心,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加强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缝隙弥补了,漏洞堵住了,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落实责任是关键。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是重要的,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更重要。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中,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是影响反腐败斗争全局的关键。这就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着力在以下方面尽到责任: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党委领导反腐败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实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工作就能长期坚持,我们党也才能向人民交出合格的执政答卷。

  (执笔:邵景均)

  《 人民日报 》( 2014年02月18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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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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