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民主权利内容的概括。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中国基层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中,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发展起来的。“四个民主”的提法,在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规范活动的通知中首次出现,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正式使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则在一般民主政治的意义上进行了阐述,从而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规范概念延续下来。民主选举,是指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形式,选定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是人民行使和实现其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民主决策,指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方面,保证广泛的人民参与,倾听意见并集中民智,使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民主管理,指人民作为政治主体参加国家事务和企事业的管理,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宪法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基层社会的自治中,管理更是人民的直接行为,是人民民主的实体。民主监督,指人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分为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其他党派的党际监督,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舆论的监督和人民个体的监督等。是人民民主的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关于人民民主权利内容的四个方面的概括,反映了党对人民民主的深刻把握,体现了中国特色,拓展了人民民主的实践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