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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7年2月4日转发)

2013年05月30日08:4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并据此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已经退离党政领导岗位的正、副省(部)级干部中选派,人选由中央纪委提出名单,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由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工作人员由中央纪委干部室提名,经中央纪委常委批准。
  巡视组直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负责。中央纪委负责巡视组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和廉政情况;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重要情况由中央纪委报告中央。
  (三)巡视组可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部委党组(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所到地方和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一)本条规定所称“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是指地方和部门各级党委、党工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以及上述党组织中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组成员。
  (二)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三)对同级党委(党组)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四)纪委(纪检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本条规定所称“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是指纪委(纪检组)的同级党委领导的下一级党委、党工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下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下一级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所属工作部门中不是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正副职领导干部,适用本条规定。
  (二)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从各种途径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均需报告上一级纪委,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压。但是,下列检举和控告可以不报:上一级纪检机关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并且内容重复的;没有任何具体事实和查核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三)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报表》(格式附后),按月上报上一级纪委。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对上报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上一级纪委收到《检举控告报表》后,对需要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并告知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呈报的纪委(纪检组)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向上一级纪委书面申明理由,上一级纪委应及时给予答复。办理结果应报告上一级纪委。
  四、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一)本条规定所称“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是指提拔任用干部担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由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职务。
  (二)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三)纪委(纪检组)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纪委(纪检组)与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纪委(纪检组)对日常所了解的干部的前项所列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查处情况,需向组织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一)本条规定所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不设常委的为委员),纪检组正、副组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和调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有关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凡拒不执行或违反本办法的,干预、阻挠执行本办法的,打击报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的,均属违纪行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应迅速查明情况,责令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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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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